子女多煩惱多 妻子病故 遺留房產怎麼分?

繼承糾紛中,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或簽訂遺贈撫養協議,一般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。然而在法定繼承中,繼承人可能會提出要求多分遺產的要求,那麼到底什麼情況下繼承人可多分遺產?今天的案例為您解析相關法律問題。

音響改電容父親起訴

兒女未盡孝道房產該歸我

據瞭解,林父與林母於1966年登記結婚,共音響換電容育有林甲、林乙、林丙、林丁四子女,林母於2014年3月去世。林父所在單位於1987年分配瞭一套房改房,登記在林父名下。

因房屋分割的問題,林父與子女們產生糾紛。2016年9月,林父向越秀法院起訴要求上述房產中屬於林母所有的1/2份額全部由其一人繼承。林父認為,林母在世期間,林乙、林丙、林丁沒有盡到贍養義務,甚至在林母生病期間,不僅沒有支付醫藥費,而且還要求林父支付護理費後才肯照顧林母。

林甲認為,其與林母生活居住在一起,相互關心照顧,在生活方面承擔瞭主要勞務和經濟,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多分。林乙、林丙、林丁則稱,三人平時隔三差五地探望關心父母,問寒問暖、購買衣物給二老。在母親住院治療的一年期間裡,出錢出力、悉心照顧,直至母親病故,盡瞭子女孝道和責任。

法院判決

照顧母親較多者多分份額

法院審理認為,涉案房屋為林父與林母的夫妻共同財產,兩人各占1/2所有權份額,故林母所占份額應依法作為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共同繼承。林父作為丈夫,在妻子患病住院期間為其買菜做飯送餐,是其應盡的義務之一,林父僅以其照顧妻子為由主張多分遺產,理據不足。

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顯示,林甲於林母患病期間,數次通過其名下銀行賬戶向醫院支付相關費用,較其餘子女對父母付出更多的時間、精力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。因此,涉案房產分配時,林甲應可多分得相應的重低音一定要裝電容嗎份額。故法院酌定涉案房屋(整套房的1/2份額)由林甲繼承3/14份額,林父、林乙、林丙、林丁各繼承1/14份額。

法官說法

多盡孝者,可多分遺產

我國《繼承法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:“對被繼承人盡瞭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》第30條規定:“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瞭主要經濟來源,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瞭主要扶助的,應當認定其盡瞭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。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:“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。”

本案中,林父作為林母的丈夫,對林母本應負有扶養的義務,林父不能僅以其履行瞭相應義務為由要求多分遺產。而林甲作為林母的子女之一,長期與林母共同生活,照顧林母的日常生活,也多次為林母支付住院期間的相關費用,相對林乙、林丙、林丁而言,林甲盡瞭主要的贍養義務,故法院判決林甲可多分遺產。

作者:何小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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